燕山国画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燕山国画院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专业书画院,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二条、承办单位:北京博瀚水墨文化交流中心。
办公地点: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燕东路24号。
第三条、本画院以弘扬中国传统书画艺术、繁荣中国文化产业为宗旨。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发扬艺术民主,坚持学术自由。以高尚的人文精神艺术,继承、发展、繁荣、创新中国书画艺术,再创书画新辉煌,为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促进社会文明的进步做出相应的贡献。
第二章: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四条、开办资金由北京博瀚水墨文化交流中心承担。
第五条:画院的义务
1、文化交流:组织优秀书画艺术、作品进行国内外文化交流;举办美术、书法艺术门类的学术研讨会;组织国内外知名书画家、理论家进行书画学术理论研究和交流活动。
2、参与或举办拍卖活动,与国内有影响的画廊、艺术馆、美术馆合作; 开展咨询服务和信息网站管理、为书画家和收藏家搭建合作平台。
3、编辑书画文化艺术门类为主的书刊、画册、画集、专页、论文集和电子出版物、定期出版内部刊物;组织举办美术、书法汇展;举办培训班、艺术进修班,大力培养书画人才;为国内外文化机构、 个人提供信息和宣传服务。
4、为我国的书画工作者及爱好者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及全方位的发展支持。书画院要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艺争鸣”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积极团结和组织全国书画家、书画爱好者,加强与全国和世界各地书画家的交流与合作,为繁荣、发展我国的书画艺术事业尽责尽力。
第三章 画家登记
第六条、凡是中国美术家协会会员、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为书画艺术事业做出各种贡献和艺术上有一定造诣的、承认本院章程、拥护本院宗旨的,年龄在70岁以下的,经本人自愿申请,由院务委员会批准,均可成为本院专业画家,聘期两年(可续聘)。
第七条、画家的权利
1、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2、有入院和退院的自由。
3、享有优先在本画院网站上发表文章、作品的权利。
4、有应邀参加本画院的有关会议和活动的权利。
5、有权对本画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及有关要求。
6、有推荐优秀书画人才入院的权利。
7、画家代表大会一年一次。
第八条、画家的义务
1、燕山国画院章程和执行本院决议的义务。
2、画家每年交代表作品壹幅作为本画院存档作品。
3、加入本院时需交3张2寸彩照(画家聘书及存档使用)。
4、有积极参与和支持本院组织的各项活动的义务。
第四章 画院组织
第九条、本画院设立院务委员会,院务委员会是本院最高权力机构。院务委员由5人组成,并推举产生院长。
第十条、院务委员会职权
1、决定画院的总体工作方针及年度工作计划。
2、决定画院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等。
3、决定画院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各部门人员的任免。
4、决定聘请画院顾问、名誉院长、副院长及专业画家、特聘画家的评审聘任工作。
5、决定修改本院章程的有关事宜。
6、画院院委会委员每届任期两年,任届期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院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由院长另行安排。
第十二条、画院院长及院委会委员:
院 长:郭毓实
院务委员会人员:郭毓实 晁海 赵晓岚 丁保东 丁隽贤。
第十三条、联系方式
地 址: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燕东路24号燕山国画院。
邮 编:102400
邮 箱:2634171683@qq.com
电 话:010-89344590
联系人:赵一然 周明赋
微 信:18310556605(专业画家)
18310555965(特聘画家)
第五章 附则
本规范经燕山国画院院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即生效,解释权属本院院务委员会。